新華社電(記者 趙婧)《國務院關於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〉的決定(征求意見稿)》於7月9日結束征求意見。
  在征求意見稿中,擴大了審計機關的職責、權限,對審計體製做出很大改進。其中最大的亮點、引發最多關註的當屬將政府性債務依法明確納入審計的規定。專家認為,政府性債務審計的“法定”意味著其將成為例行審計內容,預算和審計齊頭併進有利於債務風險防範和管理。
  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“風暴”席卷全國,截至2013年6月底,全國各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超過20.69萬億元。這是我國首次摸清政府債務底數,此後社會各界一談到債務風險必會引用審計結果數據,政府性債務審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深入人心。
  伴隨著今年預算法三審擬對地方發債適度“開閘”,一些專家認為,不光要對地方舉債“開明渠”,更應該修好“防火牆”防範地方債務風險。
  此次審計法實施條例的征求意見稿在“審計機關職責”一章中新增了“審計機關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、使用、償還、管理以及風險管控情況,依法進行審計監督”。這意味著,政府債務審計從國務院特別組織的一次性審計變為“法定”的常規化審計,納入審計部門例行監督的職責範圍。
  “需要註意的是,常規化的債務審計不一定是全國大規模的債務審計,可以在每一項審計中都特別關註政府性債務審計這個內容。”一位審計系統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。  (原標題:政府性債務擬法定為例行審計內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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